中華民國99年03月29日(99) 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00004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9年09月01日依中華民國99年06月03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逕行修正
一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般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商品條款 <本條款適用9/1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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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附加附約
範例說明
以保額300萬為例: 單位:新台幣(元)
七大給付項目
保額
給付說明
一般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應繳保險費總額×倍數給付
20年期:1.075倍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導致第2級~第11級殘廢保險金
270萬元~15萬元
按殘廢等級
(90%~5%)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75萬元
以一次為限(保額的25%)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住院日額
每日3,000元×住院天數
每次傷害最高給付90天
骨折而未住院
最高9萬元
按骨折不同程度給付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2倍保險金額+
540萬元~ 30萬元
2倍保險金額乘以殘廢等級(90%~5%)給付
150萬元
以一次為限
(2倍保險金額的25%)
滿期保險金
註: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或在每一保單年度內遭受二次(含)以上的意外傷害事故,各該項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若是發生於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則給付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二倍為限。
註: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本商品相關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