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將新的聯絡地址(住所)填寫於「保險契約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上,並將申請書寄回保單行政部辦理變更即可。
應檢附文件如下:
僅投資型壽險可以申請增加保額,且以公司同意的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為生效日,故無任何應補費用。
按日數比例計算,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停效日起兩年內可以辦理復效;超過兩年後保單即失效,無法再辦理復效。
繳費期間內,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於應繳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繳費期間內,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於應繳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不同,保單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其保障內容及保障期間已不同,故只有在身故或全殘時可獲得理賠給付。
每一保單年度六次免費,超過六次時,每次收取新台幣500元之轉換費用且自轉出金額中扣除。應收取轉換費用的險種請參閱各條款約定。
累積期間屆滿當天無法得知年金之金額,因實際年金金額是以累積期間屆滿之日為基準日,再依投資標的贖回評價時點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得之。故必須取得所有投資標的價值後始可計算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是以該保單的幣別為給付的幣別。如保單幣別為新台幣,則年金金額會以新台幣給付;若保單幣別為歐元,則年金金額會以歐元給付。
保單已辦理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保險後,仍可辦理保險單借款。
請至本公司官方網站(www.first-aviva.com.tw)資訊公開說明中查閱。
不可以,因年金給付期間保單即無解約金,故不可辦理保險單借款。
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則退還解約金;一年期附約則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不可以,因年金給付期間保單即無解約金,故不可辦理終止契約。
自保單應繳費日起算65日為繳費的寬限期,只要於寬限期內繳付保費均不致影響保單效力。若超過寬限期時,則保單會進入停效或保費自動墊繳,應辦理復效或申請清償自動墊繳本息手續後,才可以收費。
保險費逾應繳日30日仍未繳交時,公司即會以「掛號」寄發「保險費催告通知函」通知要保人。
辦理銀行轉帳須留印鑑章之目的在於便於銀行做核印工作,故印鑑章須與金融機構之印鑑章一致(即為開戶印鑑章)。
銀行轉授權人,僅限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如果確定保險費已入帳,則送金單遺失並不影響您的保險權益。如您不放心,可向本公司申請補發,惟補發後您不得持原送金單向本公司作任何主張。
保戶欲終止銀行轉帳/信用卡授權者,應於當期保險費應繳日前7天填寫「保險契約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 」,並送達本公司辦理。
每期應繳保費除契約變更導致保費之異動外,可能因為保單溢繳、紅利抵繳保費、自然保費之調整(一年期醫療險附約)等原因而產生應繳金額不同。
因郵遞及作業需要之時間差異,可能導致您繳付續期保險費之同時,本公司已掛號寄出「保險費催告通知函」;若您於收到「保險費催告通知函」前已繳納本期保險費,並取得送金單之正本時,該通知函自動作廢,不生催告之效力。
指依條款約定,按月於每月的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包括「管理費用」、「保險成本」及「附約保險費」等。實際應扣除之項目請詳各保單條款之約定。
以本公司收受保費實際入帳日(單筆投資保險費則以實際入帳日及收到書面申請並審核完成同意之日兩者較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按投資標的的買入評價時點的投資標的價格。
繳費證明列示“保險費合計”,以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茲說明如下:
保險費合計:係為該年度應繳並於下一年度列印繳費證明前所繳之保險費,皆可認列。
保單於有效期間內,皆可申請英文投保證明。但應提供被保險人英文名字(與護照相同)。